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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有新政

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并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两项《规定》均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符合一定条件、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适用范围、风险报告、工作机制衔接、监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等方面进行了修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补充完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内容应当与被抽考对象的岗位职责等相适应,且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