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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规范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

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近日,国家医保局、教育部、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对长期照护师培训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支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培训。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

《通知》提出,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各地可采取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参训学员的实践操作能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按程序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通知》指出,支持有关普通本科学校加强长期照护师相关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置护理、养老服务等相关专业,开设长期照护、老年人生活照护与基础护理、老年人安全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等专业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相关职业院校积极探索订单定向培养、学徒制培养等模式,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长期护理技能人才。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时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全员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