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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要求对药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实施奖励

本报讯 (记者吴少杰)6月5日,国家药监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明确内部举报人(企业及相关单位内部员工、相关知情人)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不予奖励的情形等。《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经查证属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除物质奖励外,经内部举报人同意,可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公告》提出,内部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举报事项事先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组织或者主要实施了举报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因同一举报事项获得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公告》强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举报人信息。企业及相关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