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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食品安全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近日,国务院食安委发布《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主动、动态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走好食品安全领域“群众路线”,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意见》提出,2025年12月底前,推动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贮存、运输、寄递、配送单位。2026年12月底前,推动其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口食品进口商及代理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等单位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意见》明确,内部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受理从业人员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部门和人员,从业人员如不选择内部报告,也可在“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意见》强调,对从业人员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及时与报告人员沟通、商研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将内部报告奖励纳入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向全员公示,鼓励“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风险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