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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吴少杰)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公告,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5章57条,对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加强医药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规范及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和责任。

在基金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等行为的定义,以及相应行为认定的具体情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约定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其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措施,督促履行服务协议,退出协议前检查,责令暂停、中止医药服务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拒不配合调查的具体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查自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给予行政处罚加强教育的具体情形,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