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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

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标签管理工作,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通知,决定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同时发布。

通知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工作为期3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可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据了解,化妆品电子标签是指通过一定的电子化存储机制存储的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以及通过信息化系统生成的相应二维码。通知明确,电子标签应当具备便捷识读功能,能够被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软件以扫码方式直接识读,获取产品中文标签信息。

通知提出,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试点期间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遴选确认试点企业并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试点企业名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规定,并按照《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

根据《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试点企业应当确保电子标签二维码符合技术要求,电子标签的展示内容真实、准确,并与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鼓励电子标签系统设置电子标签展示内容文字放大、语音播报等功能,便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