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延长婚假生育假护理假
本报讯(特约记者 喻文苏 记者 夏海波)近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婚假、生育假、育儿假等假期制度及保障措施作出重大调整。
根据《决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20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5日。在延长生育假方面,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30日。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决定》明确,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不落实该条例规定假期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用人单位不落实该条例规定假期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对落实该条例规定假期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